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彭政办发〔2019〕74号),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局各科室应当结合担负行政执法责任的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以及对国家、社会、行政相对人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行政执法范围,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清单,经全局业务骨干审核后,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提交本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科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立法备案审查科初审,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报局党委会议审核。
第五条 重大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情况,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等,经过听证的,还需要提交听证材料;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原则,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立法备案审查科要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
(一)执法机构的处理意见经审核合法合理的,法制机构出具同意意见;
(二)超出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依法提出移送意见;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行政裁量权运用不当的,提出变更或补充意见;
(四)行政程序违法的,提出补正或终止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终止意见;
(六)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补充或更正意见。
第八条 立法备案审查科收到执法机构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紧急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或需要向行政相对人核实情况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立法备案审查科审核重大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归档。
第十条 遇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审核论证,也可以书面请示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由局办公室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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