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70/2020-00005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1-22
有效性
有效

彭阳县药品安全问题公开曝光两起典型案例

2019年以来,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守初心、担使命,聚焦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积极回应群众和社会关切,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案件。截止12月,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56件,罚没金额34.05万元。岁末年初之际,彭阳县市场监管局选取部分食品药品领域违法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案例一

案件名称:宁夏大正药业有限公司销售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8年8月6日办理了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营业执照。2018年8月27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可经营保健食品,2018年8月9日变更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2018年12月4日,彭阳县公安局在当事人的药店内查获“虫草强肾王、持久猛男、男根增长素”等产品9种(9盒、瓶、粒)。经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有6种产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9种涉案产品包装标识均有治疗疾病或含有药物的表述,其中“持久猛男”包装标示“对前列腺患者有良好疗效”、“虫草强肾王”包装标示“纯中药制剂”、“增大王”包装标示“纯中药植物萃取”。9种产品均没有药品批准文号,属非药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2019年11月8日,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货值金额253元;2、没收违法所得25元;3、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案件名称:彭阳县同安堂大药房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中药饮片前胡,经宁夏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性状”和“浸出物”项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属假药,当事人存在销售假中药饮片的行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收到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药品协查有关情况的复函(陕药监协复函[2019]67号),证明彭阳县同安堂大药房销售的批号为151206的中药饮片前胡不是陕西香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2016年4月10日以固原修正堂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第十八药店购进上述药品时,该生产企业已停止中药饮片的生产和销售,陕西省药监部门核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GMP认证证书中没有中药饮片的生产范围。彭阳县同安堂大药房提供的标示陕西香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药品销售清单(5页)为假冒票据,清单上的33种中药饮片属于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购进药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2019年12月12日,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634.40元;2、罚款823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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