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部门(单位):
现将《彭阳县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方案》随文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彭阳县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
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2019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方案
为解决我县部分退役士兵未能及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因企业经营困难、下岗失业等原因缴费中断,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障待遇面临困难等问题,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切身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厅字〔2019〕3号,以下简称《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9〕1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政策措施
(一)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二)允许参保和补缴
1.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男30年、女25年)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补缴年限内住院、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不补支,个人账户不补划。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年限超过军龄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现行费率执行。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各地按规定予以解决。
(三)补缴责任主体和缴费补助比例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县财政局安排资金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上述单位缴费所需财政补助,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除中央财政补助外,自治区和市、县承担60%;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退役士兵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自治区和市、县全额承担。自治区和市、县承担部分,川区按6:4分担,山区按9:1分担。
(四)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1.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
2.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二、方法步骤
(一)安排部署
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分工,明确相关单位的职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发布通知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彭阳政务网、县电视台、彭阳发布等新闻媒体发布《彭阳县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明确适用对象、受理流程、方法步骤等内容。对原安置单位或主管部门不存在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负责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及时办理。
(三)申请办理
1. 申请时间。原则上截至2019年12月20日。
2. 申请程序。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退役士兵持本人身份证和入伍批准书(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退出现役登记表等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材料,以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凭证等;其中本人是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的还需提供困难人员认定材料(加盖县民政局公章)和2019年领取低保金、特困补助的银行流水明细单(加盖县民政局公章)等;以个人申请方式申请补缴社会保险。原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申请所需材料提交原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提交给主管部门。原安置单位或主管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交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原安置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的退役士兵和最低生活保障、特困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直接提交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
(四)审核认定
1. 身份审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后,分期分批对申请人服役经历、退出现役方式和待安排工作期进行核查。
2.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审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无误后,将相关认定信息及申请资料分别提供给县社保局、医保局。县社保局、医保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有关规定认定断缴时间,计算个人和单位应补缴金额,并反馈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3.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由县民政局认定。
4. 困难企业认定。原安置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全区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审核认定。
(五)参保缴费
审核认定工作完成后,由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启动办理补缴手续。
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后,向县社保局、医保局缴纳保险费用。
无安置单位的,由县财政局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及时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拨付单位应缴部分补助资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收齐个人应缴部分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财政补助),向县社保局、医保局缴纳保险费用。县社保局、医保局收到补缴资金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县社保局办理延长缴费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县医保局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六)补缴实施时间
基本养老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三、职责分工
为确保彭阳县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工作有序开展,依据《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彭阳县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彭政办发〔2019〕56号)文件精神,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具体如下:
人武部:负责提供档案丢失的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士兵的基本情况以及入伍、退伍时间等证明材料。
县委宣传部、文化旅游广电局、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彭阳县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的宣传工作。
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困难企业的认定。
公安局:负责提供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士兵户籍转换具体情况(包括入伍时户籍、退伍时户籍、何时由何地迁入、迁出,户籍转换具体时间)证明材料。
民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人员的认定。
民政局、财政局: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以货币形式安置的自谋职业人员名单。
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的退役士兵名单及安置单位。
财政局:负责原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缴费困难或原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单位应缴部分补助资金的拨付;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的拨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的身份审核;原安置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的和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以及相关政策的解释等。
医保局:负责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医疗保险断缴时间的认定、计算单位和个人应补缴金额。
社保局:负责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养老保险断缴时间的认定、计算个人和单位应补缴金额。
各乡镇、部门、企业、社会团体:负责审核本单位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告知及申请资料的收集,并交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统筹协调,与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医保局、税务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定期分析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协调落实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税务局等部门要派工作人员进驻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窗口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办理业务。要加强业务培训,专人专司经办,公开办事流程,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强化督导落实。各相关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严把缴费标准、财政补助资金关口,坚决杜绝人为放宽政策、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涉及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工作,要加快工作进度,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乡镇和部门,要倒查责任、严肃追责。
附件:1. 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
2. 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士兵保险补缴流程图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 0954-7013891
电子信箱:pyxxxzx2010@163.com
宁公网安备64042502000001
宁ICP备11000053号 网站标识码640425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