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区市驻彭各单位:
《彭阳县乡镇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乡镇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固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消防力量建设和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固消委〔2022〕1号)文件精神和县政府工作部署,扎实推进我县基层消防力量规范化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托乡(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村以及现有网格化综合管理资源优势,健全完善基层消防工作组织和机制,落实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压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建强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不断强化乡(镇)消防安全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城乡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基层抵御火灾能力显著增强,“小火亡人”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应对处置灾害事故能力显著提升,基层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
二、工作任务
(一)成立乡(镇)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并推动实体化运行
依托乡(镇)综合执法办公室设置消防服务中心,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由乡(镇)党委书记担任主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副乡(镇)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综治中心、综合执法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负责人及设有乡(镇)政府专兼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的队长担任。乡(镇)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听取1次消防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指导乡(镇)综合执法办公室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各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对乡(镇)兼职、志愿消防队和村微型消防站进行业务指导和拉动演练,邀请消防大队在7月份前对全体消防站人员开展一次系统培训授课。
村委会(社区)办公场所至少整合一间应急工作办公用房,挂“消防服务中心”牌子,建立以村党组织书记为组长,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委员、网格员、护林员、基层党员、志愿者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村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消防工作责任,在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指导下,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办公用房悬挂村(社区)消防救援领导组织机构、主要职责、培训演练制度,建立健全村(社区)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制度、消防救援队员培训演练制度、日常巡查机制等,制定响应处置流程图并悬挂在办公室明显位置。每周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问题,重大节假日前组织宣传消防安全、逃生自救等基本常识。
(二)建强基础设施,配齐配强人员和装备
按照乡(镇)总体规划要求,将消防安全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推进智慧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建设乡(镇)室外消火栓,完成辖区内水改、电改、路改等工程,保证主要道路消防车通行顺畅,各乡(镇)广泛开展宣传,鼓励酒吧、台球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简易喷淋等防灭火设施,提升火灾初期探测扑救能力。
确定1名在编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消防工作,并报消防救援大队备案,依托消防服务中心常态化开展消防业务工作。7月前在乡(镇)网格化管理及志愿消防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管理,对全体网格员进行不少于1天的集中培训,将消防工作与社会工作有机结合,按照地方标准《农村消防安全技术标准》(DB/T1772-2021)要求配齐配强人员及必需的灭火和防护装备及救援器材(附件1)。
(三)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联合消防救援大队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沿街商铺等场所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检查,结合乡(镇)产业结构及历史火灾特点,深入分析研判突出风险隐患,制定针对性整治措施,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火灾隐患治理方案,针对问题重点强化综合治理,重点整治违规用火用电、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违规住人、消防设施损坏和消防通道堵塞等突出问题。对于达不到安全条件、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一律不得经营使用。
三、实施步骤
消防救援力量规范化建设工作从2022年7月中旬开始,到2022年11月底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一)制定方案阶段(2022年7月中旬)。深入乡(镇)调查摸底,完善乡(镇)消防力量规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联合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成立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2年7月下旬至2022年10月上旬)。按照方案部署,梳理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两个清单并动态更新,积极争取县项目或资金支持,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评估审核阶段(2022年10月中旬)。消防部门对乡(镇)消防救援力量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审核,做好存在问题整改工作。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2年11月底)。坚持边建设、边总结、边提升,全过程总结推广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基层消防救援力量规范建设,认真谋划、系统推进,统筹考虑现有实际和未来发展方向,细化推进举措,推动工作有效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强化业务指导。坚持“缺什么、补什么”,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得乡镇消防工作人员切实掌握开展消防工作的基本知识和“三知四会一联通”相关内容。
(三)严格督查考核。乡(镇)消防服务中心将不定期对各村(社区)消防力量建设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将各村(社区) 消防救援力量建设情况纳入年度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附件:1.单位微型站装备、器材配备标准
2.乡(镇)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3.村消防安全小组工作职责
4.村消防队员职责
5.消防安全实施培训演练制度
6.消防值班制度
7.村(社区)消防安全巡查制度
附件1
单位微型站装备、器材配备标准
序号 | 类别 | 器材名称 | 单位 | 配备标准 | |
数量 | 标准 | ||||
1 | 灭火器材 | 水枪 | 把 | 2 | 必配 |
2 | ABC型干粉灭火器(≥4公斤装) | 个 | 8 | 必配 | |
3 | 强光照明灯 | 个 | 2 | 必配 | |
4 | 水带 | 盘 | 10 | 必配 | |
5 | 分水器 | 个 | 2 | 必配 | |
6 | 机动消防泵(含手抬泵、浮艇泵) | 台 | 1 | 必配 | |
7 | 单杠梯 | 把 | 1 | 必配 | |
8 | 消火栓扳手 | 把 | 1 | 必配 | |
9 | 破拆 器材 | 绝缘剪断钳 | 把 | 1 | 必配 |
10 | 铁锹 | 把 | 1 | 必配 | |
11 | 个人防护器材 | 消防头盔 | 顶 | 6 | 必配 |
12 | 消防手套 | 双 | 6 | 必配 | |
13 |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 双 | 6 | 必配 | |
14 | 消防安全腰带 | 条 | 6 | 必配 | |
15 | 消防轻型安全绳 | 条 | 6 | 必配 | |
16 | 消防腰斧 | 把 | 6 | 必配 | |
17 |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 套 | 6 | 必配 | |
18 | 消防过滤式综合防毒面具 | 个 | 6 | 必配 | |
19 | 救生 器材 | 担架 | 个 | 1 | 必配 |
附件2
乡(镇)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定期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乡(镇)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乡(镇)消防工作的实施情况。
2.加强乡(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广大农民群众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富有实效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3.制定本区域的消防规划,定期讨论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乡(镇)建设规划,确保与乡(镇)建设同步进行。
4.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和专兼职、义务、农村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发展保障机制,逐步配齐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期开展训练,及时处置火灾事故。
5.定期检查指导各村组、各单位消防工作。
6.与各村民委员会、辖区企业、学校等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附件3
村消防安全小组工作职责
村民委员会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是本村消防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本村的消防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1.将消防工作与本村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认真落实;
2.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3.及时处理涉及本村消防安全的具体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消防部门反馈,定期召开消防会议,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督促本村单位落实消防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5.完成上级布置的涉及本村消防的其他任务。
附件4
村消防队员职责
1.熟练掌握和使用消防装备器材,明确职责和任务;
2.保持个人装备和负责保养的器材装备完好;
3.了解和掌握本村的道路、水源等情况;
4.发现火情或接到指令后,按要求迅速到达指定位置,运用科学有效的方法进行火灾扑救。
附件5
消防安全实施培训演练制度
1.消防安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培训的程序、培训内容应考虑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需求,宣传、培训的对象、频次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消防安全宣传、培训的情况应做好记录并要有季度或年度总结。
2.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2)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3.消防安全应确定专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工作职责如下: (1)制定本年度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2)定期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3)督促、指导各部门制定本部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4)定期检查各部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落实情况,将检查情况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4.消防安全应设立消防安全宣传专栏,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也可以利用线上线下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5.消防安全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达到以下要求: (1)熟悉相关消防法律法规;(2)掌握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掌握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4)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5)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各部门可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并填写培训记录。
6.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工种操作过程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防火、灭火基本技能,经职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7.消防安全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使员工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熟悉灭火方法和疏散、逃生路线及方法,并通过演练逐步完善预案。各个职能组、各个部门、义务消防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定期开展演练,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消防保卫部门应负责指导,做好记录并要有季度或年度总结。
8.部门组织消防演练应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消防演练计划、演练流程,确定演练规模和参加演练的部门、人员; (2)应将演练计划报本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后,发布演练公告; (3)应视消防演练规模向消防部门报备。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2)应急物资准备和存放地点;(3)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4)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方法; (5)应急疏散的组织、疏散程序和保障措施; (6)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7)善后处置程序。
10.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员及其他在岗位的从业人员组成,其职责如下: (1)指挥员:消防救援队到达之前指挥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指挥员由在场的职务最高者担任; (2)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后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扑救初起火灾,消防队伍到达后配合行动组采取灭火行动; (3)通讯联络组:报告火警,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 (4)疏散引导组:维护火场秩序,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5)防护救护组: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6)后勤保卫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具)的供应和保障,维持火场秩序,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灭火后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附件6
消防值班制度
1.单位应明确值班人员职责,制订每日值班和交接班的程序与要求,以及消防巡查的程序与要求。2.各级值班人员严格履行职责,值班领导负责检查、督促值班人员开展防火巡查。值班人员负责对本单位进行防火巡查。3.防火巡查时应认真做好记录,发现消防安全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逐级报告。如发现火情时,应迅速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紧急处理,向119指挥中心报告火警,同时报告单位部门主管。4.值班人员按时交接班,做好交接班记录以及消防巡查、问题处置、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未履行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5.值班期间严禁脱岗、饮酒以及从事各种娱乐活动,严禁睡觉。
附件7
村(社区)消防安全巡查制度
第一条 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逐步提高农村居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农村消防工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将农村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标准和考评制度,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对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机构负责农村地区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规定,负责相应的农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对村民委员会的防火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融媒体中心应当通过农村题材的栏目,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村居民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与治安巡防队、森林消防队等相结合的专(兼)职消防队,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
消防机构应当对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队伍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设立消防安全员,健全工作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火灾扑救,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农村居民制定规范农村居民行为的防火安全公约。防火安全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堆放易燃物品等行为的安全要求;
(二)保证消防车道畅通、公共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三)对老弱病残人员的监护和帮助措施;
(四)根据本村实际,保证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新建、改建农村道路时,村内主干道的路面宽度以及管架、栈桥等设施跨越道路的高度,应当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第八条 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管网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并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可以利用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可以设置消防水池等作为替代水源。
第九条 新建、改建农村公共建筑时,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标准,使用符合耐火等级要求的建筑材料。鼓励农村居民住宅使用耐火材料,改善农村用火、用电、用气条件。
第十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等火灾多发季节和重大节假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在重点防火场所和部位设置消防警示标志,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及时整改,并实施跟踪复查。
第十一条 农村灯会、庙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制定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农村集市的主办者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和灭火器材,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没有主办者的,集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 农村地区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疗机构、图书室,以及从事旅游、餐饮、娱乐、住宿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
(四)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安全出口,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开展防火巡查和自检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第十三条 在农村地区从事燃油、燃气、造纸、木材加工、家具生产、服装加工、废品收购、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三)在经营场所周边设置明显的消防警示标志;
(四)严格用火、用电制度;
(五)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十四条 在农村地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县有关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指导在农村地区居住的人员做好下列防火工作:
(一)爱护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设施;
(二)不在村内道路上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
(三)不在林地附近、架空高压输电线路和通讯线路下方堆放可燃物或者燎荒;
(四)毗邻林地居住的人员使用明火时,采取防火措施;
(五)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格的保险丝、保险片;
(六)安全使用明火,定期清理火炕(墙)、烟道,检修住宅内的燃气管道、器具;
(七)学习和掌握家庭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做好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看护;
(八)租赁房屋或者承包经营场所时,明确当事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有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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