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阳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彭阳县王洼产业园区道路及排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王洼产业园区道路及排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园区对外运输能力,改善园区道路环境。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布局,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彭阳县王洼产业园区道路及排水工程项目,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依法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安置原则
(一)依法征收补偿原则。
(二)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二、征收面积及范围
王洼产业园区道路及排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位于白阳镇任湾村,征收总面积200.11亩。四至范围:北至S202省道、南茹河河道、西至茹河河道、东至S202省道。
三、征收补偿标准
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补偿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彭政规发〔2021〕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项目建设用地征收范围内房屋及苗木征收补偿依照《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3号)、《彭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1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抢种的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四、安置方式
项目建设用地征收范围内住户按照《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彭政发〔2012〕2号)文件规定进行安置。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55号)规定,对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收户,自愿申请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五、征收时限和方法步骤
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自2022年1月30日开始,2022年3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2年1月30日—2月20日)。该项目自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由该项目征收组负责,深入被征收户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同时做好登记摸底和被征收户意见征求工作。
(二)丈量登记、签订协议、资金兑付阶段(2022年2月21日—3月25日)。由征收组负责,按照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逐户进行确认,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兑付补偿资金。
(三)拆迁阶段(2022年3月26日—3月31日)。由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拆除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交付净地给建设单位。
六、速迁奖励政策
在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期内,积极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离,不影响项目工程建设的,参照《彭阳县2021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彭政办发〔2021〕34号)规定的速迁奖励标准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统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王洼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牵头,相关单位配合,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征收组,具体负责征收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抽调单位人员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合力攻坚,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各行其是,确保土地征收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三)严格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政策开展工作,统一口径,客观公正,阳光操作,协议签订完后,利用政府网站、各级宣传栏等多种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征迁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胁迫征地拆迁,寻衅滋事、煽动闹事、阻挠征地、敲诈勒索、侵吞、挪用征地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报县扫黑办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严肃处理。
(四)做好群众工作。在征收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讲究方式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五)补偿费用支付期限。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在丈量结束后,农户再签订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正式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以“一卡通”形式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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