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办好民生实事,推进2022年民政工作落地见效,根据《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1号)、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孤儿养育津贴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22〕4号)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19〕31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津贴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65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低于455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4560元提高到552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低于322元。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1.重点保障类(A类):包括“三无”、重残人员,保障标准由600元/人·月提高到650元/人·月;
2.特殊保障类(B类):包括单亲、劳动力低下家庭,保障标准由480元/人·月提高到520元/人·月;
3.基本保障类(C类):指有一定劳动能力,因灾因病致贫户,保障标准由360元/人·月提高到39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1.重点保障类(A类):包括“三无”、重残人员,保障标准由380元/人·月提高到460元/人·月;
2.特殊保障类(B类):包括单亲、劳动力低下家庭,保障标准由310元/人·月提高到370元/人·月;
3.基本保障类(C类):指有一定劳动能力,因灾因病致贫户,保障标准由230元/人·月提高到280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救助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同步提高。
1. 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780元提高到850元;
2.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86元提高到600元。
(二)照料护理标准
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月标准分别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45%和75%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月标准参照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1.三类区(彭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480元提高到1750元。对应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月标准由666元提高到787.5元,四舍五入取整数为788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月标准由1110元提高到1312.5元,四舍五入取整数为1313元。
2.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月标准保持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120元不变。
三、孤儿养育津贴标准
儿童福利机构内孤弃儿童养育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249元提高到1500元,机构内临时监护照料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此标准执行;社会散居孤儿(含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养育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937元提高到10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津贴标准执行,分别从每人每月937元、531元统一提高到1000元。
四、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津贴标准均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管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津贴标准作为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生活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规范程序,严格把关,加强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核查,要按照应保尽保原则,严格落实各项保障政策,按新标准落实动态管理。
(二)完善信息。各乡镇要同民政部门尽快核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数据,进一步完善数据收集,在3月10日前按提标后的标准及时兑现3月份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孤儿养育保障资金,补发1至2月份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孤儿养育保障资金差额。
(三)做好公示。要强化社会救助和儿童福利工作的各个环节,对保障对象进行长期公示,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察监督,切实做到规范化、公开化、动态化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对经办服务工作中出现的以权谋私等问题要严厉追究。
(四)加强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加强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特别要及时将本次提标工作宣传到位,把党和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的惠民政策宣传好、落实好。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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