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01/2021-00088
文号
彭政办发〔2021〕35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彭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1-05-25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明确彭阳县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建设补助标准的通知

彭政办发〔2021〕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2021年第七次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效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切实解决住房保障问题,依据《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分类和提高补助标准的通知》(彭政办发〔2017〕129号)和《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阳县抗震宜居农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彭政办发〔2020〕45号)文件精神。针对我县无安全住房和人均安全住房面积不达标建设补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及补助标准

(一)无安全住房户:

1.“四类”重点对象无安全住房常住户,建设面积不小于30平米,每户补助3万元;

2.一般无安全住房需要新建的户,除“四类”重点对象及家庭成员有财政供养人员、领取大额养老人员、有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公司股东、高管、拥有价值12万元以上车辆人员和不符合实施农村危房危窑改造政策的其他人员不予补助,建设面积不小于30平米,每户补助2万元。

(二)人均面积不达标户:

对于人均安全住房面积不足13㎡的所有常住户,通过调取证据、核查常住人口,新建安全住房面积达到人均13㎡以上,且新建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每户补助1.5万元。

二、建设标准

(一)建筑面积:新建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二)建设标准:房屋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一般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屋面为双坡红瓦或蓝瓦,水泥砂浆,370外墙砖,混凝土构造柱和上下圈梁,达到8度抗震设防标准。具体建设标准参照农村危房危窑改造标准和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标准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安全住房保障工作,对确定实施改造的农户,要积极动员开展建设工作,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紧盯任务时限,对于已建成的农户,要及时上报资料申请验收,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时限上要精准把关。所有建设任务必须于6月10日前完成,采取建成一户验收一户的方式,确保农户第一时间建成,第一时间验收,验收严格按照“443”模式进行验收,第一时间兑现补助资金。

(三)资料上要严格规范。各乡(镇)要严格“一户一档”的要求整理档案资料,资料中必须包含“3张照片(建前、建中、建后)”,并采集建设对象相关身份证明资料,对于整理好的档案资料一式两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乡镇各留存一份。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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