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石家峡水库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峡水库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
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保障我县灌溉区用水、水库拦蓄泥沙、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布局,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新建石家峡水库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依法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安置原则
1.依法征收补偿原则。
2.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二、征收面积及范围
石家峡水库项目建设用地位于古城镇郑庄村,征收规划总面积128.2954公顷(其中农用地地80.7557公顷、建设用地4.2526公顷、未利用地43.2871公顷),约1924.43亩。
三、征收土地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石家峡水库项目建设。
四、征收补偿标准
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补偿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彭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项目建设用地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按照《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外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暂行补偿标准的通知》(彭政发〔2012〕50号)文件规定执行。待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按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补偿费用。
五、安置方式
项目征收范围内宅基被征收户坚持一户一宅安置的办法,采取被征收宅基户自愿原则,每户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符合用地规划区域内按要求划定宅基地自建或居民点集中安置。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55号)文件规定,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征收时限和方法步骤
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自2020年9月17日开始,2020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0年9月17日—9月30日)。该项目自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由该项目征收组负责,深入被征收户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同时做好登记摸底和被征收户意见征求工作。
(二)丈量登记、签订协议、资金兑付阶段(2020年10月8日—11月30日)。由征收组负责,按照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逐户进行确认,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兑付补偿资金。
(三)拆迁阶段(2020年12月1日—12月30日)。由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拆除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交付净地给建设单位。
七、速迁奖励政策
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宅基户,入户丈量登记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户(证)。
入户丈量登记之日起10日后20日前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户(证)。入户丈量登记之日起20日后,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住户不再给予奖励。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统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古城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相关单位配合,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征收组,具体负责征收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抽调单位人员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合力攻坚,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各行其是,确保土地征收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三)严格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政策开展工作,统一口径,客观公正,阳光操作,协议签订完后,利用政府网站、各级宣传栏等多种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征迁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胁迫征地拆迁,寻衅滋事、煽动闹事、阻挠征地、敲诈勒索、侵吞、挪用征地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报县扫黑办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严肃处理。
(四)做好群众工作。在征收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讲究方式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五)补偿费用支付期限。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在丈量结束后,农户再签订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正式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以“一卡通”形式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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