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01/2020-00145
文号
彭政办发〔2020〕65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9-25
有效性
有效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彭政办发〔2020〕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强化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基层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管理职责

按照机构改革职能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局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与住建、交通、公路、环保、电力等部门配合,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各项工作。

二、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分户后确需建房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已有安置房的除外);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70平方米;使用平川旱作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400平方米;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540平方米,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林地。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地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批东建西、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申请。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相关申请要件,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

2.审查。村级组织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利用手机国土调查云智能管理APP软件,实地初步核实土地属性,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无条件撤销申请;若占用林地,对接自然资源局林业规划室进一步核查,并出具林地审核同意书;土地属性符合的情况下,由申请人联系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地测坐标(2000系)。村级组织继续审查申请人是否满足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3.公示。审查符合条件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申请;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报送。

4.报送。公示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四)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村级组织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勘测定界报告及电子版坐标;

5.若占用林地,需提供林地审核同意书。

三、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

(一)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1.部门联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办机制,在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人员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业、生态环境、水利、旅游、公路、电力等部门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征求部门意见。

2.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

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村民申请在符合村庄规划的现有宅基地上或村原有集体建设用地上改建、新建住宅的,在不突破规定宅基地面积情况下,可按照简易审批程序进行,即申请、审查、报送、批准。由村级组织在《在原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直接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

2.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3.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林地、生态红线的;

4.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5.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6.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7.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三)及时申报办理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上级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县自然资源局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及时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一次性或分批次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强化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工作要求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宅基地管理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乡村治理的质量水平,事关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

     5.在原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申请审批表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部门联审意见书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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