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01/2021-00083
文号
彭政规发〔2021〕3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彭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1-04-29
有效性
有效

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更好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彭政规发〔20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驻彭各(企)事业单位:

《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更好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第10次常委会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更好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20〕49号)《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27号)精神,按照县委第4次常委会(扩大)会议提出的产业争先要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营造支持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内生动力,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更好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目的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企业家座谈会和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新发展理念,着力解决我县民营企业创新不足、资金短缺、技术落后、品牌不优等发展遇到的瓶颈制约和突出问题,进一步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不断壮大县域经济实力,为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彭阳作出更大贡献。

二、支持范围

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1000万元,其中800万元的民营经济发展奖补资金,200万元的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扶持我县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两化”融合产业等实体经济发展,主要包括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技术改造等领域。不包括房地产、建筑业、市政工程、风电、光伏发电以及慈善性、公益性的企业和项目;不包括传统能源资源开采利用及销售企业和项目。

三、奖补政策

(一)培育企业升规上限

1.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投产的优先发展类、鼓励类、限制类工业项目,按建设期实际投入分别给予20%、15%、10%最高500万元奖补,设备等动产按照50%、30%、20%比例分三年兑现,厂房等不动产一次性兑现。(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园区管委会、统计局)

2. 鼓励企业改造升级,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且投产的技改类项目,按建设期实际投入给予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园区管委会、财政局、统计局)

3. 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奖补,按照50%、30%、20%比例分三年兑现。(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统计局)

4. 鼓励企业提升发展,对规、限上企业每年按新增增值税额一次性给予50%最高50万元的提升发展奖补。(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统计局、税务局)

5. 推进企业梯次培育,对当年获得自治区“专精特新”和“对标提升”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农业农村局)

(二)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6. 有效缓解企业还贷压力,对企业当年项目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予以贴息,最高贴息补助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财政局、人行)

7. 鼓励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当年在“主板”“新三板”“新四板”上市融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园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8. 促进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发展,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提供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服务。建立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信贷与财政资金对公存款比例匹配机制,每季度考核动态调整一次。(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金融局);配合单位:人行、各商业银行)

(三)持续发展电子商务

9. 鼓励地方特色产品上行,对当年开展彭阳本地产品网络销售交易量达到2万单以上的企业,对每单金额20元以上的给予2元的上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补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扶贫办、农业农村局)

10. 提升电商企业服务能力,对当年评选命名的宁夏和固原“十佳服务业(电商)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补。(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局)  

11. 促进农村消费升级,对当年实施“商贸流通城乡一体化”工程,在乡镇设立综合性连锁商超(单个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一次性给予30%最高3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市场监管局)

(四)鼓励融合创新发展

12. 引导企业绿色智能改造,对当年获批的绿色工厂、数字化车间企业,在享受技术改造奖补的基础上,一次性再给予设备投资额的10%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园区管委会、固原市生态环境局彭阳分局)

13. 打造多层次“双创”载体,对当年认定为国家和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和“双创”平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

14.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规上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按其研发投入的20%、最高50万元的奖补。(牵头单位:科技局;配合单位:园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局)

15、促进研发成果充分应用,对新批准组建或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研发)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科技局;配合单位:园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局)

16. 激发企业创新创造能力,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补。(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园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局、科技局)

(五)做优特色产业品牌

17. 鼓励企业积极创建品牌,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宁夏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局)

18. 加强绿色产品品牌保护,对当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有机、绿色农产品,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6万元奖补。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同时获得多项认证,按最高标准奖补一次。(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县长任组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工业园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审批局、固原市生态环境局彭阳分局、交通运输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科技局、税务局、彭阳县供电公司、人行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彭阳县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局,具体负责全县民营经济发展规划编制、综合协调、考核考评、监督检查、扶持奖励及资金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民营经济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和完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目标考核责任制,各乡镇、各部门要对照分工,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实行县级领导联系包抓重点企业制度,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在建设、生产、经营、政策落实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建立重大项目责任督办制度,对项目立项、建设、生产经营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建立健全统计分析研判机制,及时发布民营经济运行情况通报。

(三)优化营商环境。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支持改革创新,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强法治保障,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推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

(四)强化监督问责。深入开展企业评议部门政风行风活动,加大效能监察力度,坚决查处行政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禁吃拿卡要、打击报复、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利用职权对企业乱指令、乱摊派、乱罚款和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1日。原《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意见》(彭政规发〔2018〕1号)同时废止。

《意见》由彭阳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彭政规发〔2021〕3号: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更好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更好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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