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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阳县原建环局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与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425001/2016-15350 文号 彭政办发〔2016〕90号 生成日期 2016-06-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彭阳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政府办

白阳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彭阳县原建环局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与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21

 

 

 

彭阳县原建环局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征收补偿与安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结合我县县城总体规划及《彭阳县2016—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安排,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原建环局片区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依法征收,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征收范围

以原建环局为核心东至广安路、南至兴彭大街、西至军民路、北至海巴巷范围内的县城2号家属楼、统计局家属楼、粮食局家属楼、武装部家属楼、建环局家属楼、魏进民开发的商住楼,共155户。

二、改造安置方式

对以上列入棚户区改造的区域,将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和具体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征收后除部分预留建设用地外,以完善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为主,主要用于文化和道路、绿化、垃圾中转站、停车场、公园和公厕等基础设施建设。对本次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房屋全部进行征收,实行实物安置(包括与政府建设或回购的保障性住房进行房屋产权置换)和货币安置(包括直接用现金补偿或政府组织居民购买商品房)。本次棚户区改造安置的基本原则为:

(一)经棚户区改造安置后,将对所有棚改户建立安置信息档案,今后不再享受任何性质的保障性住房政策。

(二)在本次棚改过程中,政府不再安排过渡房和过渡费。所有棚改户自签订安置协议后两个月内须腾退被征用旧房。

 三、安置房源、价格和补偿标准

(一)安置房源及价格。

1、安置房源:具体为宁馨花园、惠民家园、富阳花园、栖凤花园剩余的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富阳花园、幸福城、栖翠苑一期、栖翠苑二期的库存商品房房源(以上政府安置房源详见附件1—1,商品房房源见附件1—2)。

2、安置房价格:

1)政府保障房价格:按照各小区已安置的价格执行(见附件2)。

2)商品房价格:选择商品房的住户需自行与开发企业签订认购合同,价格以双方协议价为准。

(二)补偿标准:依照《彭阳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彭政发〔201623号)执行,对该文件中未明确的事项,按照《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彭政发〔20122号)和《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3号)和《彭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4号)文件规定执行。对选择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可选择面积置换,也可选择用评估值置换;对选择现金安置或认购开发商商品房的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依据。

四、安置程序及要求

(一)安置程序。

1、签订拆迁协议。与县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签订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协议。

2、签订安置协议。选择实物安置的住户在拆迁协议签订后,与县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签订棚户区改造安置协议(对选择商品房的住户购房备案合同须县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确认)。

(二)安置要求。

1、对选择现金安置的住户,自签订安置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申请支付70%的补偿款,剩余30%须在规定的两个月内腾出旧房后,半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2对选择商品房的住户,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经房管部门备案后,凭备案合同申请领取70%的补偿款,剩余30%须住户腾出旧房,并向开发企业交纳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后,凭首付款银行缴款单和房管部门备案合同,申请半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3、对选择政府保障房的住户在领取钥匙之前,须交清房款、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相应的契税。并在规定的2个月内腾出旧房,否则,将通过停办房产证的措施收回速迁奖励费。

 五、拆迁方式

征收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组织有自制的拆迁公司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除。对征收范围内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由所属管理单位自行拆除。

六、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201661日至620日)。征收组工作人员深入被征收户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同时做好登记摸底和被征收户意见征求。

(二)签订协议(2016621日至831日)。征收工作组按照一套班子,一把尺子,一个标准进行逐户实地丈量登记、签订协议。

(三)房屋安置(201691日至930日)。安置工作组按照被征收户签订的协议,进行房屋分配和安置结算。

(四)清表阶段(2016101日至1031日)。组织有资质的拆迁单位对已征收土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清理。

七、优惠政策

(一)集体土地住户可自由选择房产性质。对集体土地上选择实物安置的住户,既可一次性交清土地出让金后办理房产证,也可暂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经济适用房房产证。

(二)设立共有产权房和实物配租政策。对选择政府保障房的住户,其被征用住房的补偿金额达到最小面积政府保障房的80%(含)以上产权,但达不到100%的产权时,若剩余房款住户无力购买时,可享受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政府产权部分可无偿让渡给住户,并为其办理部分产权房产证,部分产权房不得上市交易,若上市交易须补够100%的产权;对棚改特殊困难户被征用住房补偿资金达不到最小面积政府保障房的80%产权,若剩余房款住户无力购买时,可将其纳入公租房实物配租对象,由住户按标准自行承担房租费。

(三)鼓励选择开发企业商品房现房安置的奖励政策。对选择开发企业商品房现房的住户奖励标准为:80 m2(含)以下每户奖励5000元,80m2以上每户奖励10000元(对选择开发企业期房和政府保障房的住户不予奖励)。

(四)对部分剩余的政府保障房予以面积奖励。在执行既定销售价格不变的条件下,对栖凤花园10#楼、11#楼的六楼奖励6m2,一楼和五楼奖励5m2,二楼和四楼奖励4m2,三楼奖励3m2;对栖凤花园10#楼、11#楼之外其他保障房的顶楼均奖励5m2

(五)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政府保障房进行面积置换和开发企业商品房的国有土地住户,不超过协议置换面积的免征契税,超过协议面积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并由住户承担。

(六)速迁奖励政策。对选择政府保障房面积置换的住户,自进户丈量之日起一个月内、对选择现金安置或开发企业现房安置的住户自评估价格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拆迁协议和安置协议,并在两个月内腾退旧房的,国有土地上住户每户奖励10000元,集体土地住户按户口成员每人奖励3000元。

(七)办证费用优惠。免收住户安置房房产办证工本费。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该项工组的有序推进,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彭阳县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和征收安置组、审核监督组、法律保障组、宣传教育组(一办四组),专门负责开展此项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宣传教育组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和安置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加强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合力攻坚,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各行其是,确保该项工作任务按期顺利完成。

(四)加强工作纪律。各工作组按照分配的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在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阳光操作,统一口径,严禁乱开口子、偏亲厚友、弄虚作假。

 

附件:

1彭阳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源表

2.政府保障性住房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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