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16/2019-00142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卫生健康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02-01
有效性
有效

彭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机制,落实各项预防处置措施,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和降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固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食物中毒应急工作按照《彭阳县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中毒应急工作按照《彭阳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彭阳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2)统一领导,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组织、动员公众积极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依法应对,快速反应。县人民政府和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应对工作,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有效反应。

(4)依靠科学,高效处置。加强专家库和专业队伍建设,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理论和使用新技术研究,制定科学的技术规范和处置方案,完善技术和物质保障措施,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组织体系

2.1彭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在彭阳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设立彭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成员由宣传部、应急办、监察委、发展改革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环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卫计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外侨事务办、电信局、红十字会武警支队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彭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日常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应对全区范围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应对全市范围内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体,县人民政府是应对全县范围内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体。

2.1.1彭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组成及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指导新闻单位依法、依规做好应急指挥部授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加强网络信息发布管理和舆情监测,正确引导社会舆情,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县人民政府应急办:负责掌握和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和动态;办理向自治区、市政府报送紧急重要事项,保证县政府与自治区政府、市政府、各兄弟县政府、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联络畅通;办理县应急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督促落实自治区政府领导、市政府领导和县政府领导对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指导全县做好卫生应急工作。

监察委: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渎职、失职行为进行查处。

县发展改革局: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和立项,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调剂应急物资储备,及时协调解决应急物资需求,保障应急物资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和应急工作正常运行。

县教育体育局: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储备金制度;加强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强化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蔓延。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查处打击影响和干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依职责做好强制隔离、封闭交通、场馆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协调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激励性政策,按照工伤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做好城市饮用水安全管理,落实建筑工地、建筑工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交通运输局: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置急需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交通管理,协助交警部门做好疫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农牧局:负责人畜(禽)共患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调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组织开展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急防治技术研究。

县文化旅游广电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传染病疫情通过旅游团队跨地区传播;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指导督促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及时接收、发布国家旅游局、卫生计生部门的警示信息,有针对性的做好有关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卫办):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会同宣传部门依法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林业和生态经济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控制、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市场监管工作,保障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根据需要,对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经营行为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协助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外经贸活动的跨地区传播扩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相关物资质量监督,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维持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流通秩序,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查处急性职业中毒导致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救援和信息通报工作。

县外侨事务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协助做好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通报应急处置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县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武警彭阳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根据需要,可对彭阳县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1.2彭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彭阳县应急指挥部可成立综合协调、医疗防控、后勤保障、交通保障、治安保障、人员安置、新闻宣传等若干工作组。

2.2彭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彭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是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担任。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日常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负责彭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起草;组织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卫生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培训,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进行督导;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2.3乡(镇)、部门(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部门(单位)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2.4专家组

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5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各级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建立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及统一的举报电话。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3.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本行政区域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乡(镇)。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4)霍乱发生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自治区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未造成扩散。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1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行政区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自治区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镇)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乡(镇)。

(3)发生霍乱病例,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乡(镇)。

(4)在一个乡(镇)范围内,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2倍。

(5)在一个乡(镇)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3人以下。

(9)市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腺鼠疫在一个乡(镇)范围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乡(镇)范围内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 预警信息与发布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和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预警信息通过传染病自动预警系统和书面形式向事发乡(镇)发出。

3.4预警行动

发生法定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通过传染病自动预警信息系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向事发所在乡(镇)发出预警信息及指导意见。并按照传染病报告管理办法及时向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报告。

4应急响应和处置

4.1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履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以及责任报告单位的负责人是责任报告人。

4.1.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报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可直接上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4.1.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通过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4.2先期处置

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在接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时,应及时组织力量开展先期处置,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县人民政府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报告(或通报)后,要针对性地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4.3响应启动

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相对应,彭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4.3.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报告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局(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提出启动建议,报请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彭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做好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4.3.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报告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局(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提出启动建议,报请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彭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做好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4.3.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局会同市人民政府应急办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彭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4.3.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县人民政府应急办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彭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好事件处置的组织、调查、协调、指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报请市、自治区卫生计生局(委)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区、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提高一个响应级别,并结合应急处置实践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4.4响应措施

4.4.1县人民政府

(1)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自治区、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启动本预案,启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发生后,启动本预案,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3)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4)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紧急调集和征集县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5)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依法确定并宣布疫区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全县境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6)疫情控制措施:县人民政府可依法在县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

(7)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8)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9)舆论宣传与引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组织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根据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要求依法作好对内、对外新闻报道工作,及时主动、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准确把握基调,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4.2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即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理工作。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级别和处理工作措施建议。并按规定向市卫生计生局报告有关情况。

(3)应急控制措施: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环境生物样品采集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和环境消毒等疫情控制措施。

(4)督导检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经县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6)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在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及时组织全县培训,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8)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

(9)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10)医疗机构: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做好传染病人的报告;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医疗卫生机构通报情况;: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具体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

(12)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协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4.3各乡(镇)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和其他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等有关控制措施的实施工作。

4.5现场处置

启动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医疗救治、疫区控制、流行病学调查、卫生监督、交通卫生检疫、维护社会稳定等,及时上报事件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协调各级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参与处置。必要时,报请市、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6信息发布

建立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信息定期发布制度。以月报、年报方式在彭阳政府网站上公布全县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信息。根据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监测结果,如果发现冬春季的呼吸道传染病、夏秋季的消化道传染病疫情达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以上标准,应增加相关传染病疫情公布的频次,必要时实行疫情每周发布制度或每日发布制度。

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案时,根据事件级别由相应应对主体对外发布信息。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国家卫计委按照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对外发布信息;辖区内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由自治区卫计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对外发布信息;辖区内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对外发布信息。辖区内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对外发布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定传染病疫情。法定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包括甲、乙类传染病发生的总体情况、重大疾病的分布情况,重大疫情的控制情况以及丙类传染病的基本情况等。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案信息。以个案形式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原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强制措施的解除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信息。以总体形式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主要包括:急性重大传染病、急性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体情况、分布情况,包括发生各类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起数、涉及的发病和伤亡人数、应急处置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社会动员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积极动员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4.8响应终止

4.8.1响应终止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8.2响应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决定。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报告。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1)组建原则。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队伍建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县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医疗救治队伍、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卫生监督队伍,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内选择,由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中医药防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

(3)队伍管理与培训。卫生应急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定期进行调整;定期举办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技能、体能、心理等培训,开展单项或综合、桌面或实战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5.2经费保障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给予优先论证、立项。财政局要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要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5.3物资保障

卫生计生、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采取实物、资金、计划和信息等方式,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落实应急物资储备,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4通讯交通保障

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交通运输局要优先安排紧急卫生应急物资和救援队伍的运送。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6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各种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6.2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7日常管理

7.1宣传培训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册、宣传栏、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充分发挥有关社会组织在普及卫生应急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选择综合实力雄厚、技术特点突出,符合卫生应急需要的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7.2预案演练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组织全县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能力,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

需要公众参与的演练,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固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内容变化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彭阳县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制订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彭阳县人民政府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7.4责任与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参与应急处置的一线工作人员,应给予合理的补助;对因公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英勇献身的人员追认为烈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预案解释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8.3以上、以下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彭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2.彭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3.彭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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