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16/2024-00001
文号
彭卫健发〔2024〕8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卫生健康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01-25
有效性
有效

彭阳县2023年第四季度城乡集中式饮用水龙头水水质监测情况公示

彭卫健发〔2024〕8号

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区城乡集中式饮用水龙头水水质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试行)》规定,现将我县2023年第四季度城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龙头水水质监测结果进行公示。

一、监测目的

通过对监测点开展水质卫生监测,系统地了解城乡集中式供水管网末梢水卫生基本状况和变化趋势,为加强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

二、监测地点

三号小区、海巴小区、富阳花园、疾控中心、明月台。

三、监测内容和方法

(一)基本情况调查

对监测地方集中式供水管网末梢水龙头水基本情况、水源类型、供水单位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

(二)监测指标

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开展水质常规监测,主要包括臭和味、pH值、色度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六价铬氯化物氟化物溶解性总固体22项指标。

(三)水样采集、检验和评价要求

水样采集、保存、运输和检验按现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规定执行;水质评价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

(四)质量控制

监测实验室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的方法和要求进行采样、检测,并通过技术培训、质量控制考核等有效的措施保证检测结果的可靠。

四、监测结果及分析

具体监测结果见附

1.彭阳县城乡集中式生活饮用水龙头水水质监测情况

2.彭阳县用户龙头水水质监测结果(2023年第四季度


彭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彭阳县城乡集中式生活饮用水龙头水水质监测情况

序号

采样地点

样品名称

采样时间

采样数量(份)

备注

1号

三号小区

末梢水1

2023.12.26

1


2号

富阳花园

末梢水2

2023.12.26

1


3号

明月台

末梢水3

2023.12.26

1


4号

海巴小区

末梢水4

2023.12.26

1


5号

疾控中心

末梢水5

2023.12.26

1



附件2  

          彭阳县用户龙头水水质监测结果(2023年第四季度)

序号

  

  

  

(mg/L)

监测值

监测指标合格率(%)

备注

最大值

最小值

平均值

1

臭和味

不得检出

100


2

pH值

6.5-8.5

8.31

8.24

8.268

100

3

色度

≤15度

<5

<5

<5

100

4

浑浊度

≤1度

0.177

0.104

0.15

100

5

肉眼可见物

不得检出

100

6

总硬度

≤450

198.2

184.6

189.34

100

7

(以N记(mg/L)

≤0.5

<0.02

<0.02

<0.02

100

8

≤0.2

<0.0012

<0.0012

<0.0012

100

9

≤0.3

<0.0009

<0.0009

<0.0009

100

10

≤0.1

<0.00006

<0.00006

<0.00006

100

11

≤1

<0.00009

<0.00009

<0.00009

100

12

≤1

<0.0009

<0.0009

<0.0009

100

13

硝酸盐(以N记)(mg/L)

≤10

0.95

0.84

0.898

100

14

≤0.01

<0.00009

<0.00009

<0.00009

100

15

≤0.01

<0.00007

<0.00007

<0.00007

100

16

≤0.005

<0.00006

<0.00006

<0.00006

100

17

六价铬

≤0.05

<0.004

<0.004

<0.004

100

18

氯化物

≤250

19.9

16.8

18.88

100


19

氟化物

≤1

0.24

0.21

0.222

100

20

溶解性总固体

≤1000

467

423

447.4

100

21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

不得检出

--

--

--

100

22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

不得检出

--

--

--

100


说明:(1)本信息来源于彭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水质指标的检验和结果评价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

(3)监测指标合格率(%)=单项指标检验合格样品数÷该指标检验样品总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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