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5001/2020-00149 | 文号 | 彭政办发〔2020〕62号 | 生成日期 | 2020-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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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彭阳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县司法局 |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区、市驻彭各单位: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33号)要求,经彭阳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县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通知》(彭政发〔2017〕210号)中已清理出拟修改的13件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4)。
(三)对民法典涉及的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等,请相关执行部门提出修改建议。
二、清理重点
(一)与现行法律、法规等不相符的规定;(二)与民法典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规定。(三)与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登记、收养登记、业主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及运等具体规定不符的内容。
三、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和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经县司法局审核汇总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乡(镇)、单位自行组织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四、清理要求和结果报送
各乡(镇)、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引导,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要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尤其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民法典精神、原则和规定、逐项研究清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部门和自治区、固原市驻彭各单位认为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及民法典的精神、原则、规定不一致的,要提出具体建议及理由(填报附件3)。实施部门认为县人民政府和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及民法典的精神、原则、规定不一致的,要提出具体建议及理由(填报附件1);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及民法典的精神、原则、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填报附件2)。以上清理情况统一于2020年9月28日前将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县司法局。
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单位于2020年9月23日前将相关工作联系人姓名、职务电话号码等报送县司法局。
联系人:杨万瑛,联系电话:7011511,邮箱:nxpyfzb@163.com。
附件:1. 县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2.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3. 对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建议情况统计表;
4. 已清理出拟修改的13件规范性文件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