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做好全县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根据《自治县医保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19〕158号)精神和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启动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及目标任务
具有我县户籍人口按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非我县户籍持有我县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在我县长期投资经商和务工的外省区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国家和自治区另行规定的其他人员可自愿在居住地或务工地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要求全覆盖,尤其要对医保政策规定的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三级中度残疾人员、三级和四级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特殊人群参保率要达到100%。
二、缴费期限
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限为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2月29日,逾期不再延长,待遇享受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医保发〔2019〕57号文件“要实时将扶贫系统内核准身份信息的新增贫困人口纳入医疗保障范围”要求,新识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可不受缴费期限制。
三、缴费标准
2020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280元/年。特殊困难人员缴费标准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二级以上重残人员、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个人不缴费;重点优抚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个人缴费30元;三级中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64元。特殊困难群体人员有多重身份的,个人缴费按就低原则执行。
四、缴费方式
按照国家、自治区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自2019年7月1日我区城乡居民医保征收职能划转到税务部门。根据自治区“确保缴费方式稳定”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税务部门继续委托彭阳县黄河商业银行代收。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有银行营业网点柜台、便民终端、ATM机、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
因交通不便等特殊原因确需代收代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缴费人、代收费人相互须留有凭证条据,代收代缴的医疗保险费在规定时间内存入指定银行后,承办银行出具的缴费凭证代收款人应及时交还缴费人。
(一)新参保居民参保缴费。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在规定缴费时间内,持参保人员户口簿、学生证明、居住证等有关材料,先到乡镇民生服务大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然后到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缴费。
(二)已参保居民缴费。已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或第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直接到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缴费。
五、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新生婴儿参保。新生婴儿在出生后半年内可不受缴费期限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参保缴费后即享受参保年度的医疗保障待遇。
(二)关于退费处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已缴纳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在2019年12月3l日前,因户口迁至外省、出国定居、重复参保、死亡或参加职工医保等情形可持相关材料到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医保退费手续。
(三)关于特殊人群身份信息标识。
1.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身份信息标识工作。区民政、扶贫部门通过自治区健康扶贫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平台向自治区医保部门推送经认定的低保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身份信息,自治区医保信息系统据此对有效信息进行自动标识。县医保局不再进行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信息认定。
2.做好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二级以上重残人员、三级中度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等类别参保人群身份信息标识工作。县医保部门要会同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医保系统中困难群体身份的认定、审核和标识工作。
(四)关于医保基金征缴对账工作。医保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坚持每日查询医保缴费对账情况,按期在“税务征收对账(居民)”模块,查询“对账标识”的全部明细,确认是否为“对账成功”。若出现“对账失败”的明细,第一时间反馈东软公司技术人员进行解决,若无数据,需联系税务部门发送数据,并跟踪后续处理进度,确保所有已缴费人员系统确认缴费和银行对账成功,正常享受医保待遇。同时,医保、税务、代征银行应按日核对数据,并及时做好数据传递和共享。按目前工作流程,国库、医保、税务对账时间一般为缴费日的T+2日或以上(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有顺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医保部门牵头,会同税务局、扶贫办、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卫生健康局、残联、承办银行等单位成立彭阳县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通力配合,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大政策宣传。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要把宣传工作放在突出位置,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短信、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结合新时代农民讲习所、干部联户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宣传到位,突出缴费标准、缴费程序及待遇水平,让群众明白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好处,引导群众积极参保缴费,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乡镇要主动与扶贫办、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卫生健康局、残联等部门(单位)协调对接,将符合政策规定的特殊人群全部纳入参保范围,并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维护工作;县医保中心和承办银行要对各自经办人员进行专门的政策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城乡居民医疗政策与业务经办流程和环节。指导做好参保人员、承办银行营业网点医保费用征缴工作,最大限度实现参保人员通过承办银行柜台、银行系统自主终端的方式缴费。同时,要将费用征缴与社会保障卡综合应用工作紧密结合,进一步做好参保人员信息采集、错误信息校验和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及应用工作。
(四)加强征缴管理。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任务落实到乡镇、村组(社区),要保持基层经办人员的相对稳定。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协作,密切配合,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间,方便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各乡镇、相关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医保基金是“高压线”的观念,严格执行费用征缴相关规定,及时将征缴资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确保资金安全。
(五)加强督导检查。县政府督查室、医保局、税务局等部门要落实督查考核机制,定期不定期对医保工作进行督查,每周对各乡镇医保参保缴费工作进度进行通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按期完成参保缴费任务。
彭阳县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彭阳县税务局
2019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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