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司法部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经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民政厅审定,对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证明事项予以调整,现将审定后的《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调整乡镇(街道)个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宁司通〔2019〕57号)转发你们,请仔细阅读,并妥善保存,遵照执行。
附件:宁司通〔2019〕57号文件
彭阳县司法局 彭阳县民政局
2019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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