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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就业补助的通知

来源:彭阳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      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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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劳务产业组织化程度促进贫困群众增收实施方案》(彭党办2018〕86号)文件精神,现就申报2019年就业补助扶持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中介组织(经纪人):对组织转移农村贫困人口到企业初次就业1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劳务中介组织(经纪人),给予200元/人就业服务补贴;对组织农村劳动力就业200人(建档立卡劳动力就业100人)以上、且人均年收入18000元的,除按上述标准奖励外,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组织农村劳动力就业50人或建档立卡劳动力就业30人以上,签订3个月劳动合同、且人均年收入9000元以上、购买意外伤害险或“扶贫保”的劳动中介组织(经纪人),给予1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对签订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劳动合同、且人均年收入9000—18000元、购买意外伤害险或“扶贫保”的,给予15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对签订6个月以上就业合同、且人均年收入18000元以上、购买意外伤害险或“扶贫保”的,给予2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二)用人单位(扶贫基地):

1、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对吸纳农村劳动力30人以下或建档立卡户劳动力就业10人以下,人均年收入18000元以上的用工单位,给予2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对与农村建档立卡户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未拖欠工资的用工单位,给予2000元/人的补贴奖励;对吸纳建档立卡户劳动力30人以上、用工3个月以上1年以下、未拖欠工资的用工单位,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吸纳建档立卡户劳动力50人以上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2、推动就业扶贫基地或扶贫车间引领就业。自治区就业扶贫基地或县(区)认定的扶贫车间,对吸纳1名农村建档立卡劳动力就业3个月、且人均年收入9000元、购买意外伤害险或“扶贫保”的,给予2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对就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且人均年收入9000—18000元、购买意外伤害险或“扶贫保”的,给予3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对就业6个月以上、且人均年收入18000元以上的、购买意外伤害险或“扶贫保”的,给予4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三)贫困劳动力

1、鼓励农村贫困群众多形式就业创业。建档立卡户劳动力通过外出转移就业或就近就地等形式就业,人均年稳定创收9000元以上的,凭有效收入证明,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2、支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多渠道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稳定在1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凭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其中,区内跨县(市)就业的一次性给予200元交通补贴,跨省(区)就业的一次性给予800元交通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二、申领程序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转移就业人员补助。由建档立卡户个人凭务工收入证明或用工单位(自然人)出具的工资证明向所在行政村提出申请,帮扶责任人协助核算填报资金申领表,行政村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登记确认,并将统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审核认定,所在乡镇收到村委会(居委会)申报后,要对上报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并将核实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兑付补助资金。

(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交通补贴。由建档立卡户个人凭社会保险缴费台账和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向所在的行政村提出申请,行政村对上报的人员进行初审汇总,并将初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审核认定,乡镇收到村委会(居委会)申报后,要进行核实确认,并将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兑付交通补贴。

(三)其他补助。一是劳动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凭劳务协议、人员花名册(见附件4)、务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购买社会保险凭证(意外伤害险或“扶贫保”)等证明资料,由所在乡镇进行初审报人社部门(就创局),人社部门(就创局)牵头,会同财政、扶贫和审计部门审核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就创局负责兑付;二是用工单位(含各类就业扶贫载体)凭劳动合同(用工协议)、人员花名册、务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工资发放证明(银行流水帐单)、单位购买社会保险凭证(意外伤害险或“扶贫保”)等证明资料,由所在乡镇进行初审报人社部门(就创局),由人社部门(就创局)牵头,会同财政、扶贫和审计部门审核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就创局负责兑付。

三、申领时限

采取“边认定边申领”的形式,11月底前完成申领兑现,逾期不予兑付。

联系电话:0954-7015285


                     彭阳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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