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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建房地产项目非法销售的通告

来源:      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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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市、县“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开展建设工程领域社会乱象整治行动”以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乱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领域侵害群众利益和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彭阳县城区内所有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人的意向金(诚意金)、定金等;不得向购房人以借款等变相收费的方式进行购房预约;不得委托销售代理机构(包括电商)对外销售、收取认筹金或团购服务费,违者将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

二、商品房销售需购房人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彭阳县政务大厅住建局窗口(一号窗口)进行合同备案,未按法定程序进行认购的行为,不予认可,且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个人自行承担。

三、购房人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应当查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是否齐全,未取得以上证件的楼盘,请广大市民不要购买,避免上当受骗。

四、广大市民可通过上网查询的方式对全县商品房销售情况进行查询,查询网址:http://119.60.37.22:8888//。

五、对彭阳县城区内出现的非法销售商品房行为,望广大群众及时举报,举报电话: 0954-7011916(彭阳县房管所)。

特此通告


                 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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