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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公司 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2019年第3号

来源:彭阳县市监局      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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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宁夏诚轩投资有限公司、彭阳县皇甫投资有限公司、彭阳县恒鼎投资有限公司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向彭阳县税务局发函核查其信息,经彭阳县税务局复函上述企业已于2013年、2014年转为非正常户。

2019年6月14日我局在《宁夏法制报》发布了《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公告》(2019年第1号),告知我局拟对上述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的途径及期限。上述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本局依法作出吊销上述3家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上述企业应于本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 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组织清算。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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