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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征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备忘录

来源:彭阳县人民法院      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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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彭阳县人民法院、彭阳县税务局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进行联合管控,达成以下合作事项:

一、征收对象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取得利息收入的当事人。

二、适用税种、税率、法律依据

税种:个人所得税。

税率:2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三、操作程序

彭阳县人民法院为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发放利息前,通知当事人持《彭阳县人民法院缴税通知书》先行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足额缴纳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再凭完税凭证到彭阳县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执行款项;对不配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彭阳县人民法院将代扣代缴。

四、工作要求

1.彭阳县人民法院、彭阳县税务局应高度重视民间借贷案件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应收尽收。

2.双方应规范征收程序,做好工作对接。

3.彭阳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必须按规定予以征收。

4.双方在办理该项工作中,应向当事人做好法律释明和宣传工作。

五、其他事项

彭阳县人民法院、彭阳县税务局应积极落实本备忘录有关内容,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备忘录自201911日起执行。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缴税通知书.docx


       彭阳县人民法院

    彭阳县税务局

     2018年12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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