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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来源:彭阳县政府办公室      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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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征收、供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实施细则》及《关于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521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建设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预审,县人民政府或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备案、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预审;上级部门审批、备案、核准的建设项目由上级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初审意见,转报相应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一)受理

1、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或建设方案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2、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3、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二)预审

1、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条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三)要件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等

3、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拟申请建设用地拐点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电子和纸质版)。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必备文件,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项目,不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办理供地手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的建设项目,土地用途、现状地类、选址等发生重大调整的,需重新预审。

二、强化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报批

国家实行建设用地用途管制制度,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种用途。任何建设项目占用以上三种用途的土地均需履行报批程序,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在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材料进行申报,建设用地报批分为分批次报批和单独选址报批两种形式。

(一)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

建设用地分批次用地报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申请使用土地而开展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建设用地分批次用地报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县人民政府用地请示;

2、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3、该项目的平面位置图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

6、占用林地需要提供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的林地许可

(二)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报批

建设用地单独选址用地报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占用的土地,而开展的报批工作。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报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1、县人民政府用地请示;

2、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3、该项目的平面位置图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6、占用林地需要提供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的林地许可

7、建设项目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提供矿产压覆资源的批复;建设项目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8、建设项目涉及使用临时用地的,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提供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权限

1、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单列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以上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3、在已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和使用土地的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全面规范集体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的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是组织建设用地报批,实施征地工作的主体,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在被征地所在村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内容要明确告知拟征地位置、征地面积、土地类型等;

(二)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内容涉及批准机关、批准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信息;

(三)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公告发布后广泛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意见,根据意见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四)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交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五)办理土地补偿登记及交付土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待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后,按期交付土地使用权。

四、着力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以及自治区提出的“实施创新驱动、脱贫富民、生态立区”三大战略政策等,严禁向淘汰落后产业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供地,严守生态红线,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保障民生工程项目、重点项目和战略性新型产业项目建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给,分划拨和出让两种形式。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单位按下列流程办理用地手续。

提供用地申请和选址意见书、相关发改部门立项批复、设计单位平面布置图(总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化率、建筑密度、限高)、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勘测定界报告、耕地占用补偿协议(附征地补偿花名册)、宗地界址点坐标等资料,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10天);

通过局务会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批复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划拨决定书;

用地单位依据县人民政府批复、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有关资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办证,完善用地手续。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除划拨用地外其他土地全部应以出让方式供给,出让的方式有三种:招标、拍卖、挂牌。具体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资料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公开出让。

目前全区大部分采取挂牌方式出让,但在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且具有市场竞争潜力的商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服务用地及各类商品住宅(含配套商业服务)用地,必须先采取拍卖方式出让。拍卖不成交的,方可按照挂牌方式出让。网上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流程为

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合法的权属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或县政府依法收回的原国有建设用地)和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宗地进行评估;

县国土资源局依据评估结果向县人民政府请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宗地权属来源、出让条件、规划用途及设计条件、出让年限、建设期限、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增价幅度等);

待县人民政府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批复后,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资料,将信息录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互联网上审定后编制出让公告及竞买须知,进行网上公开交易,同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进行公告。公告二十天,挂牌十个工作日;

出让成交后,县国土资源局与受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向县人民政府请示出让结果确认,待批复后,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受让人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出让竞买须知》相关资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办证,完善用地手续。

五、不断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等,对建设用地供应、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分析与评价。用地单位在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后30日内,应将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等重要信息制作统一规范的现场公示牌,在工程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公布监管单位、监管责任人及联系方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必须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使用出让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条件、期限,开发利用、经营土地。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等使用条件的,必须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出让合同

对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按闲置土地进行处置。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认定为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严格土地执法问责

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执行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乡(镇)长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农牧、国土、统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耕地保护监管职责,加大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力度,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征用征收土地、转让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不论什么原因,一律按土地违法的有关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对非法占用土地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地上违法建筑物,并限期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的重大疑难案件,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查处。在案件的处理中,按照“既处理人、又处理事”的原则,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宁国土资发〔2014116号)的规定依法依规追究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单位以及个人的相关责任

附件:土地审批供应流程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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