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彭阳动态 > 通知公告

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禁烧的通告

来源:彭阳县人民政府      2017-11-28     
字号:

 

  为防止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禁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宁夏草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全县范围内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禁烧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单位院内、垃圾点及田园、地边、地堰、沟渠、荒坡野外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树叶、杂草等一切可燃物。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或草原范围内吸烟、生火取暖、野炊、烧烤、使用火把照明、电网狩猎、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等其他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三、凡因焚烧造成树木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或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由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照本通告三、四、五、六条款,承担行政责任的同时,对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进入森林草原区,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监护义务,对其所引起的森林草原火灾,要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

八、全县各级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管理,采取“封、禁、堵、压、打”等措施,确保野外不点一处火、不冒一处烟,不见一处黑斑。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行动起来,自觉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禁烧工作,管好自己、教育好孩子,不随意点火、不焚烧秸秆、树枝、垃圾,开展文明祭祀,共同保护好我们的家园,确保天蓝、山绿、水清、空气清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森林防火举报电话:7012614,草原防火和秸秆禁烧举报电话:7012604,环境保护举报电话:7014135。

、本通告自发行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1711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打印本页

主办: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 0954-7013891
电子信箱:pyxxxzx2010@163.com

宁公网安备64042502000001
宁ICP备11000053号 网站标识码6404250004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954-7013891  
邮箱:gywa761@163.com
中央举报中心 网站地图

适老化及无障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