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集中供热采暖用户:
为了进一步做好城区集中供热工作,确保广大热用户如期正常用热,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固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调整县城区供热价格的批复》(彭发改发[2009]204号)和《关于调整供热增容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彭发改发[2009]313号)等规定,现将2017-2018年度供热事宜有关通知如下:
一、供热时间
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5日。
二、采暖费标准(均按建筑面积计):
(1)住宅:3.65元/㎡·月
(2)办公:5.70元/㎡·月
(3)营业:5.70元/㎡·月
三、采暖费收缴优惠办法
(一)住宅用热:住宅、营业于11月30日18:00时前全额交清采暖费者,统一优惠0.15/㎡元。2017年11月30日18:00时之后不再优惠。
(二)办公用热:
行政企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按规定价格5.7/㎡·月收缴,不享受优惠政策,私营企业享有和住宅、营业同等优惠。
四、收费时限
自2017年10月20日起开始收取本年度暖费。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鼓励按照建筑面积计收采暖费的热用户一次性交清采暖费。分期交纳采暖费的,热用户应当在2017年11月30日前交纳不少于供热期采暖费50%,供热期结束前交清全部采暖费。
逾期交纳采暖费的单位或个人,我公司将根据《固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向逾期不缴纳采暖费的用户催收或依法追缴,且对所欠取暖费按每日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五、收费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址:县城北环路广安桥头向东100米收费大厅
联系电话:0954-7012690
望广大热用户积极配合,尽快到指定地点交纳本年度采暖费。
特此公告
彭阳县供热公司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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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 0954-7013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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