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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劳务移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彭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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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

为妥善解决全区劳务移民社会保障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劳务移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42号)精神,现就解决劳务移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决范围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十二五”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113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1666号)要求,实施搬迁且已办理户籍迁转手续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劳务移民。

二、解决办法

1.对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已实现就业的劳务移民,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劳务移民,在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时可在户籍地享受“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3.对就业困难、至今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务移民,可采取由政府代缴费的方式帮助和引导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中,对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启动时(201171日)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劳务移民,由政府按照100元缴费档次代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最多补缴5年,达到60周岁时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启动时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劳务移民,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可在户籍所在地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政府代缴费不再享受相应的政府财政补贴。

4.对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务移民,在户籍迁转的同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享受迁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5.户籍迁转前已由迁出地认定的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重度残疾人、低保家庭等特殊人员,保留迁出地所做的认定结果,直接享受迁入地相应的社会保障优惠政策,并纳入动态管理;对上述情形有政策过渡期的,过渡期内享受迁出地有关优惠政策。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关于做好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2112号),各项待遇只叠加、不冲减。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劳务移民养老保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运行。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劳务移民参加养老保险等工作。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201231日。

 

 

 

彭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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