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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发表日期:2018-12-29作者: 来源:彭阳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决定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面反映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这对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科学指导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8〕17号)、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固政发〔2018〕18号)及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彭政发〔2018101文件精神,现将我县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彭阳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对象为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2018年7-8月编制清查底册并开展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工作,9-12月实施单位清查、普查登记准备工作;2019年1-4月开展经济普查入户登记工作,5-12月开展经济普查数据审核、验收,质量抽查,数据汇总、评估、发布工作。

三、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证》执行普查登记工作。普查员将使用手持移动终端设备(PAD)进行入户登记,所有普查对象应提前准备好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以便普查员快速进行信息采集。同时为正式普查登记做好统计台账和相关财务报表的准备。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普查对象应积极配合普查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发布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五、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对普查对象所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普查取得的个体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如发现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有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彭阳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954-7012452)。

特此公告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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