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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彭阳县电动车安全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来源:彭阳县公安局      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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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动车管理,充分发挥国家统一认证制度作用,完善统一市场监管规则,解决电动车行业发展和日常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电动车源头管控,切实消除我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彭阳县电动车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基本情况

(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近年来,电动车凭借灵活便利等优势,已成为群众短途出行的理想代步工具,电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由此带来的违法多、事故多、秩序乱、治理难等问题成为行政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发社会高度关注。近两年以来,我县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和社会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失。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为改善我县交通秩序,有效预防电动车事故,解决电动车停放难、充电难、交通违章等诸多问题,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合理使用道路资源,规范电动车的使用,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认真研读《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建立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自治区公安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我县2023年电动车安全管理情况,起草了《彭阳县电动车安全管理办法》,征求了社会公众、相关部门单位和县级领导的意见建议,并经我局法制大队初步合法性审查通过,县公安局按照意见建议修改完善,现形成审议稿。

(二)制定依据。《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通知》。

三、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一)非原则性的不同意见。无

(二)原则性的不同意见。无

(三)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重大问题。无

四、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八章二十九条,分别是总则、生产销售和维修、登记管理、通行管理、消防管理、保障和监督等内容,明确规定了各部门职责分工、销售企业的责任、电动车登记、停放及消防安全规定以及通行规范及法律责任。重点有如下几方面内容:

(一)规范生产、销售与维修环节。《办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专章规范生产、销售与维修的市场行为。辖区内销售的国内电动车或进口的国外电动车的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不得在本县销售。

(二)完善电动车登记细则。《办法》第三章明确规定了本县电动车登记管理制度,群众应当在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电动车注册登记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免费办理电动车登记管理,所需经费县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三)明确电动车通行管理。《办法》第四章对电动车通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不得搭载人员,驾驶、乘坐电动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车载物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规范电动车消防管理。《办法》第五章明确规定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消防车通道及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负有消防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要督促乡镇街道、居委会、村(社区)工作人员、网格员、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力量,对高层住宅小区、老旧小区、群租房以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九小场所”等区域电动车的充电设施、消防设施开展巡查,及时劝阻。

(五)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服务保障。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城市道路,应当分道划设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城市主要道路(双向四车道以上道路)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城市道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应当设置隔离设施或者隔离警示标志。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的巡查和养护,保证非机动车道平整、通畅。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彭阳县公安局

202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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