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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彭阳县用水权收储交易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起草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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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彭阳县水务局      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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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四权”改革统一部署和《关于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为加快建立完善的用水权制度,彭阳县水务局制定了《彭阳县用水权收储交易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规范用水权确权、收储、交易、监督管理行为,现将有关情况及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制定的必要性。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第四次推进会精神,以支撑自治区用水权改革为统领,对用水权确权、收储、交易及监督管理进行规定,建立健全完善的用水权制度,创新政府配置和监管水资源方式,形成政府与市场两手发力的水资源配置新格局,构建资源有价、使用有偿、交易有市、节约有效的新机制,加快水资源确权登记,盘活水资源存量,引导和鼓励多种类型的用水权交易,实现水权归属清晰、流转顺畅、监管有效,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以有限的水资源支撑全县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的可行性。

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核心在水、关键在水、难点在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推进用水权市场化交易,意味着我国水权市场化交易从探索阶段转向正式确立。近年来,我县在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上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创新,积累了一定经验,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水资源短缺、水效偏低、用水结构不优仍制约着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党委部署推进用水权改革,是通过改革创新,建立市场主导、政府调控的节水用水治水体制机制,运用市场化手段,推动水资源向高效益领域流转,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战略举措。

一是有利于解决水资源量不足、供需失衡的问题。全县水资源总量为8920万立方米,人均356立方米,亩均89立方米;经预测,2025年全县用水缺口约890万立方米,2035年约1780万立方米,水资源形势越发严峻是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重大问题。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就是转变用水方式,最大限度挖掘潜力,将有限的水资源优化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阵地,弥补全县水资源短缺先天不足。

二是有利于解决用水结构不优、效率不高的问题。全县农业、生活、工业、生态用水结构为7815.45.4:1.2,农业用水占比超过了78%,用水结构决定用水效益,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就是综合市场机制、产业政策和行政手段,以用水结构高效益引领产业发展高质量。

三是有利于解决管理机制不活、方式单一的问题。体制性障碍、结构性、深层次问题突出,监测设备、计量设施短缺、信息化管理程度不高,无法满足水资源科学调度需求;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运作严重不足,管护经费落实渠道单一;供水价格机制不合理,市场调节机制还未建立,以水养水的目的难以实现;运营不畅与投融资渠道单一并存。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就是形成有效的市场调节机制,解决总量性供给不足问题和结构性供需错配矛盾,发挥水资源最大效益。

二、制定过程

在制定过程中,结合自治区印发的《宁夏用水权确权指导意见》《宁夏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等文件,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人员加班加点、几易其稿,形成了《管理办法(初稿)》。

2022年4月12日,征求了12乡镇、15部门单位、6家工业企业和局属各股室站所意见,对反馈的8条意见进行了吸纳修改,其中采纳4条,部分采纳2条,不采纳2条。427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专题研讨《管理办法》。根据会议要求和意见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53条。

第一章总则,共7条。明确了制定《交易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概念解释、基本要求、有偿取得、交易平台、职责分工等。

第二章确权,共6条。明确了确权职责、确权对象、确权单元、确权方式、确权期限、用水主体责任等。

第三章收储,共11条。明确了收储的原则、收储主体、收储对象、收储指标认定和收储主体及处置、备案管理等。

第四章交易,共13条。规定了交易原则、可交易用水权的范围、用水权交易类型、转让方不得转让和受让方不得受让的情形、交易双方申请材料要求、节水量现场核实、交易期限及交易价格等。

第五章资金管理,共6条。规定了资金管理职责、资金分配及用途、用水权收储专项资金设立、用水权基金等。

第六章监督管理,共7条。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责、用途变更、交易后评估、交易监管及纠纷调处等。

第七章附则,共2条。规定了解释权限、实施日期。

四、关键问题说明

(一)关于确权方式、对象及职责划分。

一是确权主体,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生产用水确权。二是确权方式,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依法分级办理取水许可证;在公共供水系统取用水的农业、工业、规模化养殖业由所在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合理用水量并发放用水权证。三是确权对象,确权对象为生产用水(农业、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确权水源包括当地地表水、地下水,试点推进非常规水源确权。

(二)关于收储主体、对象及流程。

一是收储主体,用水权收储由县人民政府总体负责,可收储指标认定、收储和处置等具体工作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是收储对象,主要有五类,政府投资实施的节水改造工程节约的水量;因城镇扩建等公共设施建设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而形成的空置用水权;已取得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的用水户,近三年未通过节水改造富余的用水权;因破产、关停、被取缔以及迁出自治区的用水户所持有的用水权;因受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建设项目相应取消的用水权。三是收储流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原指标占用人下达《用水权收储指标认定书》,原指标占用人无异议的,下达《用水权指标收储决定书》并进行处置。

(三)关于可交易水权的范围和类型。

一是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二是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三是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时,所对应的农业用水权一并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应当包含农业用水权流转费。四是政府收储的用水权交易。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储机构依法收储的用水权指标可以交易。五是其他形式用水权交易。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回购灌区内农业用水户节约的用水权,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其回购的用水权可以交易。通过PPP、合同节水模式等实施节水改造措施节约的用水权指标可以交易。企业通过用水权转让项目有偿获得的用水权指标可以再交易。

(四)关于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是资金管理职责,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和县人民政府及授权部门出让用水权获得的交易资金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专项核算。转让方为农户、企业、村集体或农民用水组织,交易资金自行管理。二是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征收。政府配置用水权的工业企业按照用水权基准价分年度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三是用水权交易资金,农户按规定获得用水权交易收益,剩余交易收入专项用于灌溉工程改造维护等。四是资金用途管制,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用水权交易资金全部用于用水权收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节水改造与奖励等水利发展投入。五是用水权基金,明确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设立,用于开展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和风险防控等,鼓励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用水权收储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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