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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彭阳县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起草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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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彭阳县财政局      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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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起草情况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361号要求,结合我实际,我们起草了《彭阳县乡村振兴基金设立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彭阳县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方案》紧扣宁财农发〔2021〕361号文件要求,在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彭阳县财政支农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和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彭政办发〔2016〕89号)的基础上,参照有关基金设立方案,结合我县实际起草形成。

《管理办法》是《方案》的配套文件,旨在加强彭阳县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运行管理,是在《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财农发〔2016〕233号)中《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修改形成的。

二、起草背景及政策依据

设立乡村振兴基金,旨在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1号文件精神,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撬动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加大投入力度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推进乡村振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八章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国家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的通知》财农发〔2021361)对乡村振兴基金的设立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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