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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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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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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3日,彭阳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的背景和意图

2020年12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五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了调整,要求各市、县(区)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为依据,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拟定符合本市、县(区)的地价标准,并认真做好新的片区综合地价实施工作。

二、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情况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文件,初拟了《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及时征求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的意见后,并经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三、审议情况

2021年1月25日,政府县长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第2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四、主要内容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有关规定要求,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分两个区片地价标准执行,分别为:

І区片:白阳镇、古城镇、新集乡、红河镇、城阳乡,区片综合地价27600元/亩。

Ⅱ区片:王洼镇、草庙乡、交岔乡、小岔乡、冯庄乡、孟塬乡、罗洼乡,区片综合地价26000元/亩。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1:9,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地农民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1.1倍执行,征收旱地、园地、人工牧草地、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天然牧草地、国有(林、牧)场土地、未利用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参照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集体林、草地不予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

本次确定的综合地价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已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2020年1月1日至本次区片综合地价公布期间批准征收的土地,按照本次区片综合地价补齐差价。青苗补偿费新标准未出台前,按照原补偿标准执行。针对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各项目单位要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协调机制,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情况监管

各乡(镇)、部门要加强监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发生,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和参与权。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2日,《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彭政发〔2012〕4号)同时废止。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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